档案转出服务

服务指南 操作指引

档案转出服务告知书

1.服务范围:在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正常存档人员。

2.请通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指南了解档案转出相关程序及要求。
档案接收单位应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并出具有效调档函。集体户口、党员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委托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的,应先行转出上述委托事项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 若单位委托集体存档,请提交《单位减少存档人员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档案保管费应交至2014年12月。

3.请认真填写申请信息,确保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请在“我的申请”中查询结果。
审核通过的,如档案通过机要通信寄送,请通知接收单位关注寄达情况;如档案通过邮政专递寄送,请关注档案寄递情况,必要时可联系邮政客服,档案签收后请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未通过的,请及时查看原因。

5.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电力、通讯设施故障等原因导致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已阅读并同意(视同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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