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服务预约告知书
1. 服务范围:在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存档的单位。
2. 可预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的业务,每日15点停止次日预约。
3. 请认真填写申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预约成功后,请在约定日期和时段到场办理,并根据预约事项带齐相应的证件和材料。如需重新预约,须先取消原预约记录。因故无法按时到场办理,可在约定日期前一个工作日15点前在网上取消预约。
5. 未按时办理视为爽约,预约自动失效。每自然年度内累计爽约达3次,本年度内不可使用预约服务。
6.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电力、通讯设施故障等原因导致预约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