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阅服务告知书
1、 申请档案查阅服务应为有关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查阅人应为中共党员。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查阅的档案应在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正常存档。
2、 申请单位可通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首页的服务指南,了解查阅服务的相关手续及要求。
3、 请认真填写申请信息,保证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 提交申请后,可在“我的申请”处查询结果。
5、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因电力通讯设施故障等原因,致使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