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转出服务
档案转出服务告知书
1、服务对象为在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正常存档人员。
2、您可通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服务首页的服务指南,了解档案转出相关程序及要求。
档案接收单位应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并出具有效调档函。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请您确认档案保管费已交至2014年12月。如您的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委托管理,请您将上述委托事项转出后,再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如您系单位委托存档,请您提交《单位减少存档人员表》。
3、请您认真填写申请信息,保证信息、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您提交申请后,可在“我的申请”查询结果。
申请成功后,如您的档案通过机要通信寄送,请通知接收单位关注寄达情况;如您的档案通过邮政专递寄送,请关注档案寄递情况,必要时联系邮政客服,档案签收后及时联系接收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如您未申请成功,请参考反馈信息,备齐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
5、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电力通讯设施故障等原因致使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已阅读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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