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线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二、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简便、快捷的原则。
三、在线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劳动者确认同意。
四、申请人需按照相关要求填写《仲裁审查确认申请书》,并上传调解协议、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为JPG、PNG、JPEG图片格式。
五、申请人申请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至少有一个地址位于北京市内,并符合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规定,具体详见《关于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22〕5号,
https://rsj.beijing.gov.cn/xxgk/2024zc
wj/202406/t20240617_3717217.html
)。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三)超出规定的仲裁审查申请期间的;
(四)确认劳动关系的;
(五)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的。
七、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四)违反自愿原则的;
(五)内容不明确的;
(六)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八、调解协议审查确认后制作的仲裁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请详尽阅读本平台相关操作手册以便业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