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填写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累计月数,不包括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的补缴月数。
1、此项指标计算时间截止到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
2、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以申请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并优先计算自有住所积分。
3、同一时间只能选取自有住所、单位宿舍或租赁住所之一积分,不累计。
4、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发布之日(不含)以前单位宿舍、租赁住所居住时间不用填写,将根据填写的合法稳定就业总月数与自有住所的差值计算得出。
1、教育背景指标: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内及国(境)外学历学位。
2、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需按照赋分规则扣除社保实际缴纳及相应居住年限积分。
自2018年1月1日起,上述情况累计12个月按满1年积分,不足12个月不积分,最高加12分。申报本项指标的申请人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应在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应当在该自有住所落户。
年龄申报计算以个人身份证记录为准。年龄计算时间截至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月1日。
请填写自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前连续5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次数。
请依照《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进行积分模拟测算,测算结果仅供参考。申请人最终积分以“北京市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的实际审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