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
关于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险发[1995]83号>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保障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现将关于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动行政部门授权办理存档业务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可以办理委托存档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业务。
二、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在上款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人员,可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企业集体委托存档的,已经参加了本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仍按原渠道和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参加的,可以在企业所在地的统筹机构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也可以在委托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本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办理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
四、个人委托存档的,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本市现行国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标准,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建立存档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台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台账随同档案转移。
六、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收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经办机构。具体收缴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七、存档人员不得重复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不得办理双重养老保险关系。
八、鉴于我市从1992年10月1日起建立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并和养老待遇挂钩,因此,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委托存档的人员,可以自1992年10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单位及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992年10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后,视同缴费年限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存档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时,其存档前后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
九、存档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条件,由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将其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台账,转移到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按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办法,确定养老待遇,办理养老手续,并实行属地的社会化管理。
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1995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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