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注(吊)销的困难小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的操作办法
为优化首都发展环境,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困难小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问题,提出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曾经连续经营3年以上,社保系统内现无缴费人员、无主管部门、无社会保险欠费、退休人员已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但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注销(吊销)手续的困难小企业。其退休人员为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条件的人员。
二、受理申报
符合上述条件的困难小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申报:
(一)申报单位向参保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初审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 实行社区管理的书面申请,须由申报单位退休人员推选1-3名代表,经全体退休人员在申请书上签字后提出。
(三) 申请实行社区管理的申报单位退休人员,须由每位退休人员书写一份实行社区管理的承诺书。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退休人员申请实行社区管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申请书。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性质、有无上级主管部门等基本情况;企业是否有在职职工,企业未予注销或吊销的原因,退休人员数量(含有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与缴费情况、企业是否建立统筹外负担费用的情况以及处理办法,联系人与联系电话等。
(二) 缴费地的区县社保中心出具的申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证明(样式见附件1,一式二份)。
(三) 退休人员手写并签字的社区管理服务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A4纸书写,一式二份)。对已经进入医保黑名单的申报单位退休人员,应明确承诺:“企业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实行社区管理后不再申请报销”。
(四)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和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审批表(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 申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 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移交名册(样式见附件3,一式三份,审批后返回一份,由申报区县劳服管理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机构留存);
(七) 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须补充提供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工伤证》、《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审核批准
(一)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企业退休人员代表的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后,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报材料,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专题请示。
(三)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专题请示后,由市劳服管理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审批;对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有疑问的申报单位,由有关处室提出意见并经处长(主任)签字后反馈市劳服管理中心,由市劳服管理中心报主管局长审批。
市劳服管理中心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名义发出批复,发至申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区县劳服管理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机构,由区县劳服管理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机构通知申报单位或退休人员代表。
五、移交手续
(一) 申报单位退休人员代表,持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转移名册》等材料到申报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到区县劳服管理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机构办理移交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的手续。
(二)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劳服管理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机构,对户口在本区县的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三)退休人员户口在其他区县的,由申报单位或退休人员代表持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转移名册》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劳服管理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劳服管理中心或社会化管理机构,再由接收区县将有关材料转移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四) 退休人员户口已经迁往外省市的,其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与相关材料,由申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
六、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后,依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社会保险基金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
七、本办法自二○○七年七月起执行。
市劳动保障局社会化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二○○七年七月五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