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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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服发[2006]15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服务经费的日常监管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下发<北京市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6〕939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要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协调区县财政部门落实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指导街道、乡镇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好服务经费,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的各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附件:北京市实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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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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